養殖場搬遷、關閉不是選項。對于現有畜禽養殖場所,采取“一刀切”式的關閉或搬遷的做法是錯誤的。能夠采取組織建設廢棄物綜合利用和無害化處理措施,或對已有環保設施進行改造升級進而達到環保監測要求的,完全可以繼續生產經營下去。實踐中一些地方過度解讀中央政策措施,工作作風簡單粗暴,甚至對遭遇關閉的養殖戶不予補償或僅給予形式意義上的補償就直接實施措施,這都是明顯錯誤的。
在拆遷時,往往會有許多老百姓的平靜生活被打破。拆遷尤其是養殖場拆遷,將意味著一個養殖場的生死存亡和許多員工的生計問題,那么如何才能得到賠償方合理賠償?遇到拆遷步應該怎么辦?
經營損失不但關系著當事人的養殖場,而且還聯系著當地賠償方,因此,應當予以相當的重視。當考察養殖場搬遷對養殖場受益情況產生損失時,應從三個階段出發,即:搬遷準備階段,搬遷階段和搬遷后養殖場恢復階段。
養殖場拆遷哪些方面可以得到補償?
對養殖場的建筑物、附屬設施等的補償
我們所講的建筑物,一般是指養殖場的禽畜圈舍、飼養人員的宿舍、養殖場的辦公用房等等。附屬設施則是指化糞池、遮涼棚、水井等等。
建筑物的補償標準是根據評估來確定的,一般禽畜圈舍及附屬設施根據建造并結合成新來評估。人住的房屋如職工宿舍、辦公用房等,因為具有住房屬性,則要結合周邊的房屋價格進行評估。
停產停業的損失的補償應該根據養殖場的經營收入、利潤、停產停業的時間長短等因素來進行評估,如果是停產,則應當考慮到養殖場轉型和職工再就業的周期來核定停產停業損失的補償。
評估時,涉及養殖業的人、財、物,產、供、銷,影響到養殖業的方方面面。第三方(評估機構)出現的意義,即在于是以市場來說話,而不是以拆遷方的權力來說話,也不以老百姓自己盲目的要價來說話,而是按照市場規律來定價.